加勒比海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境外公司的目的与运用

根据统计数据,每年在各个境外区域所成立的境外公司大约有十四万家之多。其中常见的成立目的如下:

规避本国的政治和经济限制
利用及设立境外公司(第三地公司或离岸公司)作为他国投资、节税、控股、贸易之用。
外汇及金融运作
几乎所有跨国的国际性银行,例如UBS瑞士银行等知名的银行都承认境外公司,让企业在财务运作及规划上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性。“境外”公司可以在国内银行开设OBU(Offshore Banking Unit)帐户,也可以在国际银行开设一般及商业的境外帐户。
节税规划
境外管辖区政府只向境外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,除此之外,不再征收任何税款,企业可以利用此海外公司灵活安排税务。
利于国际贸易
以境外公司名义向外国出口,可绕开特定关税壁垒及获得免税待遇,并成功避免出口配额限制。
高度的保密性
境外公司的各种资料包括股东身份、董事名册、股权比例、收益状况等受当地法律保护及保密,一般人士无权调阅,且当地法律禁止信托管理公司对外任意泄露有关材,如此特性给企业主一隐匿资产的选择。
资产保障
当公司在本国遭遇诉讼时,境外公司名下之境外资产,由于本过无司法直接管辖权,因此无法强制处分,多一分保障。
个人理财
个人投资利用境外公司购买境外业务或境外投资股票,一方面保密,一方面也可当作规避本国高额遗产税之运用。

圣克里斯多福与尼维斯境外公司

圣克里斯多福与尼维斯位于传统“租税天堂”或“租税乐园”的加勒比海域,当地政府为吸引外国人到该地区设立公司,多另行制颁特殊的国际公司法律与制度以提供“非居民”的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依据此些特殊的国际公司法律与制度所设立的“境外公司”免税的税收优惠。并有着设立时间短,程序简单,不受外汇管制等优点。而当地政府则只年收取定额规费,政府指定之代理人则收取管理费、登记地址费等费用。公司的股东资料,股权比例,收益状况等,受政府法律明文规定,享有保密权利,未经股东同意,不得对外批露。除此以外并具有以下特点:

一、政治与经济稳定,为台湾超过四分之一世纪之邦交国,对美金汇率稳定
二、法规明确,企业活动有足够法律保障,无外汇管制
三、税务规定宽松,无遗产税、无资本增值税、信托利益免税
四、公司名称选择限制较少,多数公司名称在其他知名境外公司注册国已经被使用而无法登记,圣国相对较少此种现象
五、可以中文罗马拼音注册公司,加速在大陆开展业务程序

境外公司

圣克里斯多福法

登记资本

无限

没有最低资本额要求 公司无资本即可开

最股东要

一名股东即可设立公

最低董事要

一名董事即可设立公

法人董

可以法人名义控股公

无记名股

保密性极

聘当地秘

无要

减少境外公司设置成

年度申

无要

减少境外公司设置成本 只需每年更新注册并缴交政府规

所得

境外公司免